川办函[2007]1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简称《通知》)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集中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把我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为切实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行为,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过6年的努力进入了进一步深化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是继今年年初《国务院行政审批审改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2007]1号)下发后又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出的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认识做好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畏艰难,依法作为,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的自查工作
《通知》对这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和调整提出了具体原则、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进一步加以清理、取消和调整。
(一)要在对审批项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逐一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6月10日前完成清理并将清理取消结果和取消调整意见报省审改办组织省编办、省法制办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
(二)重点针对以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依据设立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确认事项进行清理取消和调整。依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能下放的一律下放。通过清理取消和调整,彻底摸清我省自行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底数,取消调整和下放一批事项。同时要规范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程序,精简环节和加强监管。
1、市(州)和省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或达不到管理目的、管理者或管理相对人认为明显不合理的事项予以取消和调整。
3、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解决的予以取消和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由这些组织。
4、对通过质量论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和调整。
5、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其他部门和环节相应取消。
6、凡是由下级部门做实质性审核把关,上级部门只是履行批准程序或手续的一律下放。
7、凡规定为备案审查的,一律不得搞成变相审批并当场办结。
8、不得在法定许可或审批条件外以各种名义擅自增设确认条件和收费标准。
9、凡审批权在省级部门但需下级部门初审的,必须依法明确各自办理的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拟于6月底审定公布一次结果,市(州)、县(市、区)以省政府公布的事项为基础开展清理后,8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省审改办组织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后,由各市(州)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已经清理结束待公布的我省保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较大变化,拟在9月清理取消调整工作结束后再审定公布。
三、强化责任,促进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事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否深入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把其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安排布置和落实好工作任务。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具体分管领导与部门。要抽调熟悉情况、掌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分解任务,确定责任,严格考核。
四、加强督办,确保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把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纳入目标任务管理加强督办,按期和高质量地完成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要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故意漏报、瞒报、不如实提供情况的,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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